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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拆迁补偿半个月内速婚速离23次”,到底虚构了什么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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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1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达枫
单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杨晨刑辩团队
微信:IMSERA


案情回溯

9月24日,#潘某、石某等人为拆迁补偿半个月内速婚速离23次#的新闻、话题曾一度冲上热搜榜
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还为此创建了一个投票活动,截至发稿之日:
认为“合法结婚离婚,没有错”的支持率达14.3%;
认为“为牟利违背公序良序,不妥”的支持率达38.1%;
认为“与其谴责不如补上制度漏洞”的支持率达44.4%。


下面,让我们根据微信、微博新闻资料回溯一下这个事件的时间脉络



侦查机关意见




办案民警、岩泉派出所副所长刘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办案民警、岩泉派出所副所长刘晨表示
“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牟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构成诈骗罪。”

舆论的声音、观点

1、认为涉嫌犯罪
红网 发文《经济利益促成的“临时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以‘钻法律漏洞’为目的的假婚姻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如今仍有争议。

2、认为不构成犯罪
A网友表示
闪婚闪离又不犯法,凭什么说人家是虚假结婚呢?这个确实是难点。
B网友表示
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达到骗取购房指标或者拆迁补偿的目的。从法律层面,对这名男子是无法追责的,毕竟就像他说的,婚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只能说购房指标和拆迁补偿的政策存在漏洞,被钻了法律空子也无话可说。
C网友表示
有人说“结婚是假的”,目的就是“骗取拆迁补偿”。结婚、离婚证只要不是伪造的,那么其中的实质真假谁来判定?怎么判定?我国婚姻法明确结婚、离婚均为自由意愿,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只负责受理登记,并不负责确认婚姻行为的实质真实性。又有人说了“结婚23次还不能证明假结婚吗?”次数就能证明真伪吗?

3、持中性、疑问态度
据新浪舆情通《为骗拆迁补偿半月“结离婚”23次事件网络舆情传播数据报告》有关微博情绪的分析


从上图可知微博用户在讨论时使用“允悲”“衰”表情较为多,体现舆论对于涉事人的荒唐行径产生了不满情绪;使用“疑问”“费解”表情的频繁出现,也反映事件在传播中引发了人们深层次的思考。

法院的裁判思路

潘某一案法院最终是否作出有罪判决现不得而知,实际上,国内已有类案的判决——(2015)永刑初字第17号,许某、岳某某、王某、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从该判例分析,被告人为骗取征地补偿款找人假结婚,该法院认定该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结婚的方法,骗取土地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比较可惜的是,该判例没有针对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展开论述。

到底  虚构了什么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

以潘某、石某案为例,舆论的焦点在于明明婚姻登记合法,在自愿且没有婚姻无效情形,潘某、石某等人在结婚登记后获取的利益理应属合法利益
所以,潘某、石某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办案民警、岩泉派出所副所长刘晨表示: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
那么潘某、石某等人究竟虚构了什么事实或者是隐瞒了什么真相?到底是哪些行为涉嫌诈骗?
笔者认为可能是因为:
行为人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仍与原配偶同吃同喝同居同睡觉,没有与婚姻登记配偶同居生活,除涉案以外的亲属亦不知行为人离婚后再婚,与婚姻登记的配偶属于名义上的夫妻而无实际的婚姻关系。
行为人出于获取拆迁补偿款的目的,通过办理离婚转瞬登记结婚的方式,故意隐瞒没有离婚的事实,通过办理婚姻登记的方式虚构婚姻关系,以获取占有补偿款的形式要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可就是说,行为人婚姻登记形式上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目的及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即便办理结婚登记,也可能涉嫌诈骗。

最终,还得 看 证 据

由于潘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仍在侦查中,案情尚不明晰,对本案的定性不宜过早盖棺定论,以免造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
至于潘某等人最终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在此引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教授观点: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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