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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如何在中国法院申请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认可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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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07: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申请承认”“离婚判决”“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为关键词,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至2022年在北大法宝系统检索共有830件案件。其中吉林省共有374件、广东省88件、浙江省66件、北京市与辽宁省均有49件。

以上为截止自2023年3月19日北大法宝相关数据统计

在浙江省法院申请承认涉外离婚判决案件量中温州、丽水、杭州三市案件量排名前列。

以上为截止自2023年3月19日北大法宝相关数据统计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国内法院对涉外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相对应的离婚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向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往往出现境外被告很难送达的情况,法院如果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会导致诉讼期限过长。而如果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无需等待公告期。[1]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将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而对于离婚判决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

一、相关案例解读

(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应当符合程序要件

(1)Christina 与王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2]

在(2020)豫01协外认6号案件中,申请人Christina向法院提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作出的民事判决,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某经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合法传唤,故法院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予承认该外国判决。

(2)林某申请承认和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3]

在(2016)浙03协外认15号案件中,申请人林某提出要求承认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方法院对其与王某作出的离婚判决。但却仅向法院提供该外国判决书正本第二页。经法院通知补正后仍未能提供该判决书完整正本,法院最终驳回该项申请。

(二)对于无司法互助协议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我国仅对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承认

(1)骆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4]

在(2016)浙01协外认7号案件中,申请人骆某提出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科林郡某地区法庭对骆某与陆某作出的离婚判决。该判决不仅确认两人婚姻关系于2001年3月15日解除,还对双方婚后子女的监护权及抚养费用、双方财产及债务分配进行了处理。在2016年骆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杭州中院仅对该外国判决中关于解除陆某与骆某婚姻关系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三)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离婚判决无须经过承认程序

(1)金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5]

在(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金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中,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当事人的离婚判决是否需要经过承认程序。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荷兰乌特拉支地方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早已加入荷兰国国籍,该离婚判决明确载明“本庭该判决从注册日起生效”。而赵某已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荷兰当地政府注册的离婚登记证明书,该证明书经荷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的规定精神,原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该离婚判决无须经承认程序,直接提交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即可。

(四)未经承认的外国判决在国内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1)秦某与刘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2006年6月,秦某向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对刘某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美国加州洛杉矶地区高级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并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判决作出后,两人均未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同年秦某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并提交了经翻译和认证的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对于美国法院判决在未获得我国法院承认时的效力认定,该案重审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未经承认的外国判决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效力,不得在我国的相关诉讼中直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次人民法院已受理当事人一方在国内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三是作为一份正式的书面材料,经过翻译和认证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素,可以作为证据,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判决的证明力不同于公文书证或我国的生效判决,相关事实争议需要通过举证、质证、认证解决。[6]

二、申请操作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288条、289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1条、542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程序性审查及实质性审查要件作出规定。结合前述案例,本文总结提炼以下操作指引供参考:

(一)申请人及管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国公民或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二)形式审查

1. 申请人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①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②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③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④申请理由及请求;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文件;
(4)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其中(3)、(4)均需提供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7]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 申请人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被告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其中(3)需经外国公证部门认证、我国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如果提供第三项文件并且公证、认证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3. 若需委托他人办理,另外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实质审查

如申请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判项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内容的,法院仅对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予以承认,对其他部分不予承认。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裁判文书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 面内容,我们建议其对该部分另行起诉。

(四)不予承认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不予承认:
1.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3.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
4.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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